借款合同約定了利息和違約金可以並存嗎?
借款合同中的利息和違約金是可以並存的,但不得總計超過年利率2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逾期利息應該認為是借貸合同到期後,借款人繼續佔用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收益,確切地説是本金在逾期未還這段時間內產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對出借人的合理補償,無論借貸雙方是否事前約定,借款方逾期未歸還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這是法律賦予出借方的權利。
2、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雙方就未來對方可能違約而作出的對自己有救濟效果的條款,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無論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實際損失,都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違約金的作用在於督促雙方及時、合理地履行合同義務,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如果存在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數額可以和實際損失相當,也可以高於實際損失,但不得總計超過年利率24%。
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性質和作用都不同,兩者的適用也不存在矛盾衝突。借貸雙方事先沒有約定,事後借款方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方可以主張逾期利息;借貸雙方事先約定單獨適用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的,出借方可按約定向借款方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借貸雙方即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方可同時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進行主張,只要兩者之和不超過總計超過年利率24%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寫明違約金以及產生違約利息的計算方法,違約金和利息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違約金是對違約當事人約定的責任,利息是違約後遲延履行所應支付的資金成本,只要總計利率不超過24%,是可以同時標註在借款合同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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