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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一、可以撤銷的情況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爭議解決  

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百零七條合同規定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給對方造成了利益損失需要為此付出賠償,但對方利益受損與撤銷權行使無關的除外。  

綜上所述,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可以這麼總結,首先要行使這項權利需要具備主體資格,也就是説需要是合同當事人;其次合同有可以撤銷的法定事由或者雙方達成合意決定撤銷合同;最後行使撤銷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需要撤銷方承擔,當然前提是對方利益受損與合同撤銷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