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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執行之訴中行使撤銷權需要哪些條件?

我國訴訟領域,許可執行之訴是個新概念,很多人都不瞭解,相關資料也不是很多。在許可執行之訴中,當事人可以行使許撤銷權。那麼許可執行之訴中行使撤銷權需要哪些條件?本站小編結合有限的資料,給大家做個簡單説明。

許可執行之訴中行使撤銷權需要哪些條件?

一、許可執行之訴中行使撤銷權一般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這種處分行為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就是對財產加以改造、毀損、外部的加工變形等行為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行為。但此處所説的處分僅包括法律上的處分。因為債務人從事的譭棄等事實行為與第三人不發生關係,所以債權人不能提出撤銷。

2、必須是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另一個前提是因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產生效力,財產已經或者將要發生轉移或者大量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並沒有成立或者生效,債權人對於這些行為都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

二、許可執行之訴的客觀必要性

由於判決本身並非都能具體地明確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更由於當事人的人格和財產狀態處於變化之中,確定生效的給付判決,即使是公正無誤,也並非任何時候都有執行力,更並非對所有的人都具有執行力。例如,判令債務人交付房屋,房屋已被翻建或者已被第三人佔有甚至取得所有等,這時判決能否執行,可能有所爭執。再如,判決後,當事人可能已經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或者作為當事人的法人可能已經分立、合併、被撤銷、清算,或者被告可能為逃避執行,將訴訟標的物惡意交由他人佔有。又如,拆遷安置一案,開發商被判令安置一定面積的房屋,但未對房屋進行特定化。進入執行後,執行法院要麼讓被拆遷人承受其指定的房屋,要麼就以雙方無法達成具體協議而長期“掛案”。至於判決上所載請求權附有條件、期限的,被執行人一旦提出異議,如何處理,也亟待規範。這些均涉及複雜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可能產生各種不可調和的爭議。正是因為上述原因,許可執行之訴才愈加凸顯其重要性。

三、提起許可執行之訴的條件

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運用國家強制力量,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完成義務的行為。設立執行程序的根本目的在於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因此,執行標的就是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與執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目標,是由債務人所有並用於履行義務的物或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執行標的只能是債務人的財產及強制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的財產或行為作為執行標的,是我國學術界的一致認識。

綜上所述,許可執行之訴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其也可以進行撤銷的。當然,當事人在許可執行之訴中行使撤銷權需要一定條件的,不能是任意撤銷的。目前我國關於許可執行之訴的相關法律規定比較少,隨着我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國家在這方面會不斷完善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