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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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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是什麼意思

合同法》中提存標的物是合同之債的履行過程中,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而設立的一種制度。在債務的履行過程中,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然應負擔受領遲延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滅,債務人仍處於債務拘束之下,殊非公平。為解決此一問題,早在羅馬法時期就產生了提存制度,允許債務人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時拋棄標的物而免除債務。但此種規定未免不利於經濟發展,於是後來設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標的物時,債務人得將標的物提交有關機關,從而免除債務。現代各國民法,一般都將提存規定為債的一種消滅原因。我國《合同法》把提存作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