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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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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糾紛

債權債務關係中,一般會明確當債務人無法再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利處理已提存的標的物。但前提是雙方必須都認可。現實生活中,因為標的物提存而發生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那麼標的物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糾紛該如何避免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標的物提存概念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各國立法均有具體規定,中國《民法典》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衝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二、如何避免糾紛

(一)明確提存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二)明確法律關係主體

提存法律關係主體,就是在提存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具體説來,包括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

(1)提存人

提存人即為解除債務束縛而將給付物提交提存機關的人,也即債務人。本文第四部分“提存的條件”中已經論及,這裏不再贅述。

(2)受領人

提存受領人即提存之債的債權人。

(3)提存機關

我國學術界在提存機關的確定上主要有四種觀點:

第一,提存機關應為有關主管機關;

第二,應為人民法院;

第三,應為公證機關;

第四,可以為銀行等部門。

(三)明確相關法律程序

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係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並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於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並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後,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至於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各國及各地區立法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

綜上所述,標的物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糾紛不是沒有辦法避免的。建議大家“小小人、後君子”,即在訂立債權債務合同之初,就將標的物提存事項在合同文書中進行註明。另外當事人雙方有必要對提存的條件、法律關係主體以及相關法律程序有個大致的瞭解。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因標的物提存而引發的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