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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債務糾紛

離婚不離家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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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家債務如何分配

離婚不離家債務的分配:一方債務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不承擔,共同債務共同承擔,需要公平平等分割。如果是則由雙方協議分割債務,協議不了的,訴訟離婚到法院,有法院來裁定;如果是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則屬於一方債務,用一方財產清償,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