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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卻主張利息是可以的嗎?

一、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卻主張利息是可以的嗎?

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卻主張利息是可以的嗎?

1、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卻主張利息一般是可以的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2、約定了利息的情形,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二、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若是過高或者是過低怎麼辦?

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若是過高或者是過低,在實際違約情形發生之後,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調整實際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於若是合同當事人若是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對利息沒有約定,那麼從法律角度上來講,會默認利息不存在,故此任意一方當事人若是希望收到對方支付的利息,那麼可以在擬定合同內容的時候,就與對方協商利息的支付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