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房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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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近幾年全國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持續暴漲,房產已成為大多數普通家庭財產中價值最大的資產,因此,也就會成為夫妻雙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產生爭議和糾紛的最大焦點之一,在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只有訴諸法院等待判決,訴訟解決的方式耗時、耗力、耗錢,如果夫妻雙方瞭解法律知識,不去法院也能夠自行判斷房產的歸屬,就會避免不必要和無意義的麻煩,那麼,離婚財產分割房產如何處理呢?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的。
這一般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一般也是婚前財產。
三、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四、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財產分割房產如何處理的問題,大致包括四種情況,對於一方婚前全額出資購房並在婚前辦理了房產證的,毫無疑問屬於單方財產;如果是婚後辦理的房產證,一般也屬於婚前單方財產;對於最普遍的情況一方婚前交首付,婚後雙方還貸款的,一般房產為首付出資方所有,但應對另一方歸還的貸款進行清償;對於婚後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不論房產證登記在誰名下都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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