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萬借款僅有借條能證明借貸關係嗎
只有借條不能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可見,自然人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不僅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還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為,才能正式生效。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出借人對雙方之間存在意思表示以及出借人已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則對於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二、債務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0萬元的借款不是一筆小數額,稍微具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應該懂得,要把這40萬元的匯款憑證給保管好了,就算這40萬元全部是以現金交給對方的,在交付對方的時候最好進行錄像,或者有證人證明在場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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