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藉條是否可以認定借貸關係
第一,如果借條沒有瑕疵且所借金額較小,當借款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借條不真實的情況之下,那麼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對於這類小額借貸關係,不需要設定較高的證明標準,如果採取“一刀切”的證明標準,在實踐中確實難以解決許多問題。因為,借條畢竟是一種由借款人本人書寫或簽署的書面證據,從證據證明力的角度來看,借條的證明力是比較高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可借條的證明力。
第二,如果借條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條有塗改甚至有補充的內容,並且存在墨跡不大一致或者簽名字跡不大相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根據借條來認定借貸關係成立,而應當由出借人對其是否交付款項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出借人應當舉出借條之外的其他支付憑證,只有其所舉的證據能夠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條,從而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才能認定借款關係成立。
第三,如果借條沒有明顯瑕疵,但是借款金額較大,應當結合交付憑證、當事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交付細節來綜合判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此處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如果單憑一張借條就認定金額高達幾千萬元的借貸關係成立,那麼無論從哪個角度上講,都會造成很大的社會風險。
雖然借條有可能確實是借款人所寫,但是並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可能。通常情況下,如果借貸雙方所借款項為幾百萬上千萬的大額資金,都會選擇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交付。因為,從銀行轉賬有相應的轉賬憑證和後台記錄,這種交付資金的方式相對比較安全,因此從事生產經營的人通過銀行進行大額轉賬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常常會遇到在借貸關係中進行大額現金交付的情況。
從實踐經驗來看,這種付款方式發生的可能性相當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單憑藉條認定大額借貸關係成立並不科學。另外,從導向上説,單憑藉條認定大額借貸關係成立不利於金融管理。在這類借貸關係中,出借人應當舉出其他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否則其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這種認定辦法能夠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貸行為規範化,進而在整個社會建立起良好的借貸秩序。當然,這種認定辦法有可能會傷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借條所證明的借貸關係確實存在實際成立的可能。
但是全面地來看,如果當事人從事正當經營,這種情況是極少的。如果當事人進行毒品交易、人口販賣或者其他不正當交易,最後將其體現為民間借貸的形式,那麼顯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較長的一段時間裏,法官應當在司法實踐中注重對借條證明力問題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額較大,一定要結合其他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和判斷,不能單靠借條來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綜上所述,關於借條的借貸關係的認定,需要分情況來確定,如果該借條需要借的數額比較小,並且沒有瑕疵的情況下,借款人不能證明該借條的真實性,這種情況就能認定為借貸關係。如果借條上有瑕疵的出現,就不可以單單以借條的形式來認定借貸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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