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資金來源要舉證嗎?
一、出借人資金來源要舉證嗎?
出借人資金來源要舉證涉及鉅額借貸的,出借人除了應當提供借條外,原則上還應提供銀行資金往來憑證以證明交付事實的存在,主張以現金交付的,還應當説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關係、借款原因及交付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等情況。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債務人該如何舉證
1、被告抗辯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2、被告抗辯已償還借款,即請求權曾經發生但因清償而消滅。
依據法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應對其主張的還款事實予以證明,在被告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還款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3、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説明。
依據法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4、被告抗辯原告的資金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
被告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在被告完成舉證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因被告抗辯致要件事實真偽不明,原告未完成進一步的舉證義務,則需承擔相應的敗訴後果。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民間借貸關係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證據,而這裏的證據,並不僅僅指得是借條方面的證據,還包括有一些轉款的憑證,如果是現金交付的話,還需要提供相關的證人證言,只有這樣才能夠向法官表明確實存在真實借貸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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