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對於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這些偵查機構來收集證據,證明嫌疑人是有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一些犯罪中,可能對於其中的一些問題需要有嫌疑人來證明,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屬於這樣的犯罪。關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舉證責任的內容,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詳細分析。
傳統的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是由公訴機關承擔,被告人不負自證無罪的責任。因此,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或嫌疑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出台後,多數學者認為本罪打破了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常規,實行了舉證責任的倒置。倒置的理由就是“説明來源”,不能説明來源,即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定罪處罰。因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必須提供證據説明財產來源的真實性,才能逃避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懲罰。但也有觀點認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舉證責任並沒有打破常規,仍由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或嫌疑人只需説明來源,至於“説明來源”的真假,仍由公訴機關舉證證明,被告人或嫌疑人不負舉證責任。
筆者認為,分配舉證責任要從有利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角度出發,要考慮舉證責任分配的可能性與現實性,並結合立法的目的。舉證責任分配可能性是指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能力,其標準有兩個:一是證據應當或者事實上為哪一方當事人所掌握和控制;二是由哪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所造成的困難最小。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永遠無法證明的一方當事人顯然是錯誤的。從舉證責任分配的可能性與現實性出發,不可否認,由行為人提供證據證明鉅額財產的真實來源要比公訴機關容易得多。因此,筆者建議,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即使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必須提高行為人“説明來源”的程度,如“舉證説明”或提供確切證據線索説明或者作出“合理滿意的説明”等。行為人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更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現實性與可能性。公訴機關如果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行為人提起公訴,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拒不説明”財產真實來源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對其“説明”沒有任何責任,其就會將鉅額財產的來源作任意説明,檢察機關不能查明財產的真實來源,責任如何承擔?由行為人承擔是不符合道理的,因為行為人已作“説明”,檢察機關不能查明的責任只能由檢察機關自己負責,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只能推定行為人無罪,那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會形同虛設。因此,應提高“説明”的程度或標準,並且限定其“説明或申報”的時間,不能讓其無限期拖延下去,以提高司法效率。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打擊的就是破壞國家工作人員廉潔性的行為,此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鉅額的財產收入,需要由其具體説明來源,如果無法説明或者説明的內容不真實的話,則就推定來源不合法,此時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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