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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消滅保障哪方的利益?

一、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撤銷權消滅保障哪方的利益?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消失的後果是什麼?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這種情形如案例中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仍全部履行了合同。還如有的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起訴訟,另一方以答辯的方式認為合同具有可撤銷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釋明是否提起撤銷之訴,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合同之訴案裁判後,又在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對於這種放棄撤銷權,個人認為即喪失了訴權。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該撤銷權已然消滅,當事人也就此喪失了訴的利益,也就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如前面所舉瑕疵合同已進入訴訟,原則上撤銷權人應當在此訴訟階段行使撤銷權。如果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提起撤銷抗辯,或者僅提出抗辯,在法院釋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銷之訴,導致瑕疵法律行為得到法院的確認,其就不能再主張撤銷權,該權利消滅,併產生訴的利益消滅,導致訴權的喪失。

三、撤銷權該如何適用?

所謂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關於撤銷權的性質,學者一般意見均認為屬於形成權,即依權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可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

撤銷權適用於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

綜上所述,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的,如果債權人自身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或者行使撤銷權的時間超過除斥期間,這樣情況下撤銷權是會消滅的。至於撤銷權消滅保障哪方面利益,通常是債務人。這就要求債權人要謹慎的做出放棄撤銷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