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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當債權人有什麼風險

充當債權人有什麼風險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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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擔保債權人?

您的問題什麼是有擔保債權人回答如下:
有擔保債權人是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利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上述條文規定了有擔保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但該法未對有擔保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後果作明確規定。雖然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有人據此認為該條包含了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後果規定。愚以為擔保債權畢竟不同於一般債權,在擔保債權的設置上具有更強的要式性,不應以單方面的程序上的“不作為”——未能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就否定債權人的債權及其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