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有什麼法律風險
債權人通俗點解釋就是指債務人對立的一方,債權人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但是在申請的過程中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有何法律風險吧。
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採取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
(一)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超範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對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前採取保全措施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訟前的保全措施後,應當在15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後,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願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後反而以債權人採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
(三)申請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後無法執行。比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採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採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手續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形同虛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1條規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採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户手續。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法官素質可能參差不齊,若責任意識不強,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法定手續,債務人就可能借機規避法律、私自轉移查封財產,第三人甚至以其為善意為由對抗執行,使得被轉移財產難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時,辦案法官因各種原因,對查封物品沒有登記造冊或清單不詳,查封物品不明確,執行中處理查封物品時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執行起來就無所適從等。
現在大家知道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有何法律風險了吧,債權人選擇申請財產保全肯定是迫不得已的,但是在申請之前應該充分了解會帶來哪些方面的風險,提前做好防範措施,這樣才能使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快速的走出您目前生活中的困境,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專業律師們為您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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