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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違約代為訴訟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違約代為訴訟權的條件

施工合同違約代為訴訟權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代位權的成立要件包括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代位權的成立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它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只有在債務人已經陷於履行遲延的情況下,才可能產生代位權,一旦債務人陷於履行遲延,其債權發生的原因和該債權成立於被代位債權之前或者之後均在所不問,即使被代位的債權附有抗辯權也不影響代位權的成立;第二,不要求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後持續一定的期間,只要到期即可;第三,債務人只能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才不構成“怠於”,直接向次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民間調解委員會或行政機關請求處理均屬於“怠於”;第四,“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中的損害不同於損害賠償中的損害,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債務,使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實現,便可視為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第五,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這些權利一般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與債務人的生活密切相關,故對這些債權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三、施工合同違約代為訴訟權的一般流程:

1、首先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後,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就行了;

3、立案後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開完庭後便等待領取判決,最後申請執行。

以上所述,施工合同違約代為訴訟權的行使有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它的條件是債權人的債權一定要合法,它要行駛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還有債權要到期了,還有債務人的債權要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