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擔保人如何擔責
一、債務人死亡擔保人如何擔責
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係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可知,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裏所説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因此保證人需繼續履行擔保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應當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欠款,如對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遺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務人死亡債務怎麼處理?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在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雖然有設立擔保人,但是債權人不能直接要求擔保人來承擔責任,此時要看屬於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在前者的情況下,需要先用債務人的遺產來先行償債,不能履行的才説由擔保人來承擔責任。而要是後一種情況的話,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遺產,債權人其實都是可以要求擔保人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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