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寫的欠條欠錢不還怎麼辦?
一、外地人寫的欠條欠錢不還怎麼辦?
通過法律手段,可以要回這些錢。
欠條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欠錢不還如果執行不到怎麼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所載明的給付金錢的義務,債權人有權依法向下達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會依法傳喚債務人,並要求其出具財產清單,並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指揮系統”之中查找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發現對方的不動產,會立即予以查封,用於執行生效判決。
如果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會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追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之刑責
如果並未達到追究刑責的標準,對方不積極履行判決,法官會給其姓名、證件號碼輸入“被執行失信人黑名單”,對其的高消費、貸款等方面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以此來迫使對方積極履行生效判決。
欠錢不還,申請起訴之後還是對於法院的判決無動於衷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體現一般為凍結房產,銀行卡,限制高消費,這些在日常生活中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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