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錢不還不給寫欠條怎麼辦?
一、對方欠錢不還不給寫欠條怎麼辦?
1、與對方協商,要求對方提供一個還款計劃,同時補一個欠條。由於抹不開面子,生活中很多借款都沒有借條,大家彼此都是通過誠信來完成借貸關係的,其實大部分人都最後會遵守信用,所以可以與對方開誠佈公的説明,同時也給對方一個緩衝期。
但是也有一些因為沒辦法還錢,或者存心想賴錢,結果推三阻四的找理由賴賬,而且也不肯補充提供欠條,對這種人應該防備,吃一塹長一智,除今後要遠離外,還要採取第二種做法了。
2、對方的非善意欠債的,應對的方法就是取證,做好起訴準備:
手機短信——證實有借錢的事
借錢後,幾次口頭催款無果,就可以用短信方式,讓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然後把對方的回覆短信保存起來,這個就是證據。
錄音錄像——多方承認借過錢
催款期間,多次給對方打電話並錄下通話內容,隨後刻錄光盤保存。
3.證人證言——證實借錢金額
尋找借錢時,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證人和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提供給法院審查,法官如果認為提交的手機短信、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真實有效,那麼對方就須承擔還款責任,還要賠償其他損失。
二、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一些人在向他人借款後也是會存在欠錢不還的情況發生,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我們在向他人借錢前也是需要先確定對方是否具有償還欠款的能力,並要求對方在借款時寫下相應的憑證,當到達了規定的期限內對方仍然沒有還款時,當事人可以憑藉欠條要求對方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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