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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定義是怎樣的?

債權債務關係中,一般都會有保證人的存在。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應承擔起保證責任。但保證人並不僅僅承擔義務,為了保障保證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了保證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那麼,?先訴抗辯權定義是怎樣的,它的成立條件又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説明。

先訴抗辯權定義是怎樣的?

一、先訴抗辯權定義是怎樣的?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先訴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這一明確約定,在法律上則推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在訴訟或仲裁前行使,應以主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或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條件;如果在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中行使,應以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未生效力為條件;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應以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為條件。如果上述程序條件均已到位,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此外,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根本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民法典》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針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而言的,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這項權利只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行使,它可以從根本上保障保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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