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轉讓時需要登記嗎?
一、動產物權轉讓時需要登記嗎?
動產交易在現實生活中的數量是不可估量的,無時不在,因此不需要也不可能都進行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動產交易不需要登記,自動產交付時發生所有權轉移。
但根據《民法典》第225條的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價值較大的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為了更好地保護所有者權益,最好進行登記。如果進行了登記,則可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經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條件有哪些?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發生、變更和消滅,物權發生從自物權人看,即為物權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不動產物權變動基於法律行為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不動產變動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契約和不動產物權拋棄,既為法律行為之一種,自然離不開意思表示這一要素,沒有意思表示,物權變動即難以發生。在物權契約之情形,根據債權形式.主義,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物權變動乃雙方當事人債權意思表示合致的結果。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意思表示一致,加上不動產物權登記,即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無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轉讓的債權合同難以成立,物權變動無由發生。在不動產物權拋棄的情形,儘管此係單獨行為,也必須為拋棄的意思表示,否則不生不動產物權拋棄的效力。
(2)須有不動產物權登記。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手段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所謂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登記使當事人之間的物上法律關係明確,具有權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義法制下,登記被採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稱為登記要件主義。如不登記,當事人縱訂有契約,在法律上仍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登記不僅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事項,縱在實體上存在着由於登記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也不得以其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絕對效力。
(3)須以書面作成。
不動產價值巨大,其物權的移轉或設定,關係當事人利益較大,當事人各方都應謹慎從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交易,以杜絕糾紛。書面形式可以促使當事人締約時審慎衡酌,避免輕率決定,並作為證據保存,同時也便於登記實務上的操作,提高登記的正確性,確保登記簿所公示的權利狀態與事實上所應存在的實質及終局法律關係完全相符。
綜合上面所説的,動產物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一般對於動產物轉讓是自交付時就會產生法律效力,不需要進行登記也會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在轉讓時一定要協商好,這樣才不會因此而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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