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權轉讓需要登記嗎?
是否進行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影響的是股東能否取得股東權和轉讓行為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屬於設權性登記,標誌着受讓人取得股權。而工商變更登記屬於宣示性登記,是對已經得到履行的股權轉讓合同予以公示。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後,當事人應當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拒絕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意味着受讓人沒有取得股東地位,受讓人可以主張合同履行不能,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如果公司拒絕或者怠於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轉讓人和受讓人均可要求公司辦理,並追究公司侵權責任。
當事人經常發生誤解,在合同生效之後,認為股權就當然轉讓,受讓人就已經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當事人轉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和股東資格的繼受仍需要當事人的履約行為。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或拒絕接受。在這種情況下,股權的轉讓就處於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的只是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而只有股權實際交付後,受讓方才能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由於股權是無形財產,不可能象有體物一樣進行物理形態的移轉,其交付轉讓與有體物的交付轉讓不同。
所以,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才是股權取得的標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未經登記,是不能產生創設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權轉讓的基礎,沒有這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沒有要求變更登記的依據,基於這份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有權根據《公司法》第74條規定,要求公司進行股東名冊變更。股權的取得是股權轉讓合同行為與公司變更登記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根據工商登記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還需要去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這也是向社會公示的過程。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創建時間不長,股東對公司法重視不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管理、變更並不規範,甚至很多公司並不設置股東名冊。因此,審判實踐中應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對“股東名冊”的解釋,只要有關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會議紀要等能夠證明公司對股東的認可的,就應認定設權程序已經完成,公司接納了新股東。
由上文可以知道公司的股權轉讓需要登記嗎這個問題答案其實很肯定,那就是應該進行登記,並不是説不登記股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應,而是説如果轉讓方在利益的驅使下又將同樣的股權轉讓給了善意的第三人的時候,沒有登記的股權是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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