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物權請求權有哪些?
一、我國的物權請求權有哪些?
1、返還原物請求權。
當物權歸屬不明或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專門國家機關提出請求,即為物權確認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
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時,財產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請求不法站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
3、消除危險請求權。
當他人的行為非法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時,物權人可以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請求法院責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復原狀請求權。
當物權的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損壞時,如果能夠修復,物權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加以修理以恢復物之原狀。
5、損害賠償請求權
當他人侵害物權的行為造成物權人之經濟損失時,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
二、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都為請求權,有一些類似的屬性,但絕不能將物權請求權等同於債權請求權。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發生的基礎與根據不同。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為基礎,以物權的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為發生根據;而債權本身就是請求權,該請求權以合同之債及其他法定之債的存在為基礎和根據。
2、保護對象不同。物權請求權制度的保護對象只是“物權”一種,債權請求權的保護對象包括“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及其他其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權利。
3、對過錯要求不同。一般來説,適用債權請求權要考慮過錯,而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
因此,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況下,若行使物權請求權,物權人只須證明相對人已實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權的行為便可以要求相對人排除妨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而無須證明相對人是否有過錯。
4、對損害要求不同。債權請求權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而物權請求權的發生則無須考慮是否造成實際損害。
5、訴訟時效的適用方面不同。物權請求權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消滅時效);而債權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由於以上這些原因,同時規定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能夠更有效地保護物權。
我國的物權請求權實則是對我國的物權人的一種特殊的保護,此時並不要求物權的相對人是有過錯的,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物權請求權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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