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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是需要符合證據的關聯性與合法性以及真實性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二、訴訟中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或者雖採納證據但要予以訓誡或罰款。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閲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説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涉及舉證責任方面的問題,必須是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確定,比如説,説原告是有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提出證據的一種責任的,當然了也有一些是屬於比較特殊的,也就是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來進行處理,也就是原告需要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相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