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外債2021是怎樣規定的
一、協議離婚外債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再具體些,那麼以下幾種情況則屬於常見的共同債務:
1,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買生活用品、裝修共同房產、支付一方醫療費等情況所負的債務;
2,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等義務所負的債務,如借錢供子女讀書或借錢給老人看病這類典型的情況;
3,為一方或雙方教育、培訓所負的債務,如出國學習或在國內深造時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如借錢做生意賠本後產生的債務;
5,雙方約定的共同債務,比如説雙方約定一方婚前房產歸共同所有,但當初借來的購房款也作為共同債務共同償還,這種約定共同債務的情況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對於個人債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的婚前債務;
2,一方擅自資助沒有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而且沒有經過對方同意;比如男方揹着女方借錢供其表妹讀書,女方事後不同意,那就算是男方的個人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借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負的債務,而且經營的收入確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但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帶來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與一方的個人債務;
5,雙方約定由某一方獨立負責的債務,如雙方約定房子算是共同的,但借來的購房款算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就是認定個人債務的有效證據;
6,一方因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如借款到韓國做美容包負的債務;
7,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如酒後鬧事打傷人或砸毀人家汽車的賠償款就是個人債務。
在我國相關的協議離婚的外債是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進行相應的規定的,相關的債務是否婚姻中當事人雙方共同產生的。如是共同債務相關的當事人需要對這類在債務進行共同償還,保護我國相關的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相關當事人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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