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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抗辯權屬性有哪些

隨着我國社會科教文衞事業的不斷髮展,公民更加註重自身權益的保護,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可能因為一些原因需要簽訂雙務合同,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享有抗辯權,那麼雙務合同抗辯權屬性具體有哪些呢?我們來關注下相關內容。

雙務合同抗辯權屬性有哪些

一、雙務合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簽訂主要是為了雙方當事人義務的對價給付義務,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概述法律屬性

1、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以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

2、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合同效力的表現。由於行使抗辯權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履行合同,並不終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抗辯權事由消除後,債務人仍應履行其合同義務。因此,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在性質上為一時的抗辯權或者延緩的抗辯權。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的權利和另一方的義務之間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係。

4、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對抗辯權人是一種保護手段,免除自己履行後得不到他方履行的風險;使對方當事人產生及時履行、提供擔保等壓力,所以它們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於未然這點來講,作用較違約責任還積極,比債的擔保亦不遜色。

5、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具有法律依據,應受法律保護,而非違約行為,因而不得令權利人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它是一種暫時拒絕履行的權利,主要是用來對抗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的,其次它是合同效力的表現,雙務合同的牽連性讓抗辯權得以存在,最後抗辯權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手段,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這並不是一種違約行為,在平時還需要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