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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存在;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且該權利適宜代位行使;

3.須債務陷於遲延;

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