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怎麼確定?
一、技術合同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怎麼確定?
技術合同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可以由合同雙方協商後確定,不僅是技術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技術合同之中的其他內容,也可以由合同雙方協商後自行確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協商的時候需要避免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出現,具體來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惡意串通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在什麼情況下籤定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在什麼情況下籤定的合同可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技術合同是諸多合同之中的一類,如果公民、單位想要讓自己簽署的合同有效,那麼在簽署合同之前,可以先通過查閲相關法律條文等的方式,這樣可以避免自己之後與合同對方當事人擬定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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