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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雙方允許將欠款關係轉為借貸關係?

一、法律規定是否允許將欠款關係轉為借貸關係?

法律規定雙方允許將欠款關係轉為借貸關係?

法律規定,在滿足條件和要求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一致,將彼此之間的欠款關係,轉化為借貸關係。

欠條轉化為借條至少要滿足四個條件:

1、欠條基於合法的民事關係產生;

2、轉化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3、轉化沒有損壞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

4、轉化為借條所約定的利率沒有超過法定標準。

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形:欠條只簡單的明確了欠款數額,沒有約定違約金、利息等等,債權人為了進一步約束債務人,要求雙方再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利息等等。之後,債務人逾期不還款,債務人拿着借款合同來法院起訴。

借貸關係是否存在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實,有無實際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直接決定了借款合同有無生效。在借條、欠條都指向同一筆款項的時候,由於適用不同的法律關係直接影響到是否適用違約條款等案件的處理結果,因此對於兩者的關係需要審查。這時借款是不是由欠款轉化而來就成為了案件的基本事實。

二、借貸關係和欠款關係的區別

借貸關係的借條即借據,是從法律關係的角度上表明因借貸而形成的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欠款關係的欠條即欠據,通常是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一種狀態,打欠條的目的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但對欠條產生的原因則無法表明。

欠條證明的是雙方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不能證明該債權債務關係形成的原因,借條證明的是借貸合意,不能證明已經履行出借義務。 借款肯定存在欠款,欠款不一定是因借款而發生,因為借條產生原因單一,欠條產生原因多樣,任何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關係都能產生欠條。 

三、借貸關係成立和生效的要素

 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和生效包括兩個要素:

1、雙方有借貸合意;

2、出借人已經提供了借款。

這兩個要素缺一不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上述兩個要素的舉證證明責任歸原告,即借款是由欠款轉化而來的舉證證明責任由原告承擔。

綜上所述,欠款是一種義務的遲延履行,而借貸關係是當事人雙方以債務為標的達成的借款合意,經濟生活中,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常常將合同中的欠款給付義務轉為借款關係處理,如將買賣合同未付欠款等非因借款產生的款項通過《借條/借據》直接轉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