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的法律規定常用的有哪些?
一、借貸關係的法律規定常用的有哪些?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特別規定: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借款合同的種類
(一)商業借款合同
商業借款合同,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特徵:要式(書面形式)、有償、諾成合同。
(二)民間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相互之間的借款合同。
三、合同的特徵方面
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諾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出借人提供借款,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借款合同的實際上是諾成的合同,借款合同分為商業借款的合同還有民間借貸的合同,如果現金支付借款,借款人收到借款是借款生效,銀行轉賬是資金到賬借款人的賬户之後確定借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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