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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債權人代位權性質的有

屬於債權人代位權性質的有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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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債權人代位權的特徵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而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債務人債權的一種民事權利。很明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涉及到第三人,同時也是對債務人意思自由的干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財產交換關係的複雜性和交易活動的多樣化,債權債務關係變得越來越複雜。此外,在債的關係成立後,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理應積極維護、增加其責任財產,以備清償債務。這樣,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也就難免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進而影響到人們對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的信任,故不能不對債務人的行為加以約束。所以,債權人代位權實際上是平衡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的意思自由和交易安全後所設立的制度。如上所述,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什麼性質,在理論界尚無統一的説法。我們認為代位權不是對債務人或次債務人的履行請求權,代位權也不是形成權,它只是在行使效果上與形成權相似。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是本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債權人取代了債務人的位置代替債務人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權利,這實際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服務。這種管理債務人事務的權利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不是債務人的授權,管理的目的在於通過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同時也有利於維護債務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權在性質上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類似於形成權的管理權。二、債權人代位權的特徵根據以上分析,可見代位權具有以下特徵:1、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本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不是代理權。民法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其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代理人進行代理行為應以取得代理權為前提。而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原屬於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也不需要債務人的授權或同意,所以其與代理權是不同的。2、代位權從屬於債權。代位權隨債權的產生、轉移和消滅而產生、轉移和消滅,代位權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於合同債權及其它債權而存在。3、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代位權因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無論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項權利,也就是説,債權一產生就當然包含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