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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税款的繳納

債權轉讓税款的繳納

眾所周知當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申請破產的時候,就需要對公司剩餘資產進行清算來償還公司揹負的債務,再按一定的法定清償順序進行清償完成之後公司會將自己的法人資格進行註銷,同時表示所有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終結,那這個過程當中,税款也是屬於破產債權之一嗎?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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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增值税應該交嗎,債權轉讓需要交納哪些税

債權轉讓涉税環節如下:一、所得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併入其收入總額計徵企業所得税。 儘管根據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2005]13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債權轉讓損失屬於財產損失,一般應允許其作税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條件,企業除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債權損失可以作為壞賬作税前扣除外,因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所發生的債權損失,一般均不允許在税前扣除。故若轉讓方的債權系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應收賬款,則其轉讓損失可税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擔保債權等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應收款項,則其轉讓損失一般不允許税前扣除。二、營業税 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營業税僅對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徵税,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營業税徵税範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税。 同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之規定,發票系因經營業務而開具,轉讓方轉讓債權的行為不屬於“對外發生經營業務”,不需開具發票。三、印花税 印花税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徵税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税憑證。故,律師認為,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