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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之訴案由有哪些?

一、簡述撤銷權

撤銷權之訴案由有哪些?

所謂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和權利的行為危害自己債權的實現時,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有的又稱之為廢罷權訴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糾紛的具體案由

撤銷權糾紛案件根據其具體內容不同又可以區發為三種,即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為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為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設備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過賬户為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賬户,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為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為,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為,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為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以上內容介紹了幾種不同情形下撤銷權之訴案由有哪些,綜上也可知,面對具體的法律糾紛,相應地也有不同的解決方法和訴訟策略,如果實際情況較為複雜,您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對在線律師進行諮詢,或者撥打諮詢熱線,希望能解答您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