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什麼案由?
一、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什麼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規定未作修訂前,案由統一暫定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爭議基礎法律關係案由/原生效裁判確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銷之訴(所有權確認糾紛)。
一般來説第三人維護自身權益有兩個途徑:
一是事前參加訴訟,即《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1、主體條件。能夠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應當是第三人,即民訴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就將原案件的當事人和案外人排除在外。
2、程序條件。一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到訴訟,這裏何謂“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應當對上述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這裏的六個月應當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1、實體條件。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且上述文書已經有證據能證實存在部分或全部錯誤,該錯誤內容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這裏應當注意的是因第三人與生效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文書中存在的錯誤應當限於實體處理上的錯誤,對於程序問題不屬於申請撤銷的範疇。
2、管轄條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是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二、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時效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的撤銷權其實就是請求法院撤銷之前債務人所作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虛假訴訟的情況,就是當事人並沒有利害關係而是通過提出假的訴訟來獲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行為對第三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為了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法律允許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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