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代位求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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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權案例
2013年3月某特殊材料公司石蠟原料堆垛發生火災,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涉案人員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保險公司對該特殊材料公司進行了2000多萬元的理賠後,獲得代位求償權。2015年7月該保險公司起訴華某某、王某某,要求其承擔500多萬元的賠償責任。
(一)、案例問題
1、事故責任人華某在特殊材料公司進行的維修焊接作業屬於個人行為。工程部(華某某曾為該工程部經營人)與特殊材料公司的施工工程已過保質期,其引發火災屬於個人犯罪,不屬於職務犯罪,與工程部無任何關係(華某詢問筆錄、談話記錄、刑事判決書可以證明)。
2、華某不構成表見代理。因華某已於2008年離開工程部,且工程部在火災發生前早已註銷,主體不存在。且華某所帶的三名施工工人也系其個人召集,並非工程部員工或由工程部召集。
3、另根據刑事判決書重大責任事故案華某為責任主體,工程部負責人華某某並非責任主體。如果判決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那就意味着之原人民法院所做的由華某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二審刑事判決是錯誤的,必須由原告通過再審程序推翻已生效並執行的二審判決書,明確刑事責任後,才涉及民事賠償問題。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責任主體是單位的直接從事生產人員和直接指揮人員,當事人不屬於責任主體,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故當事人不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更不用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 處理結果
最後,法院作出了被告華某某、王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從以上兩個案例分析可得出結論:物上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尤其應注意的是,代位求償權屬於法定轉讓的債權,物上代位權則屬於保全的債務。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權利主體是債權人,物上代位權主體則是債務人。更多法律問題,請諮詢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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