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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所得税

債權債務轉讓所得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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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抵税


  

民法法系國家均對債權轉讓中的抵銷權作了相應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擁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在債權轉讓中所產生的抵銷情形並末對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是同一類作出要求,因而這是一種含意抵銷。

債權轉讓的抵銷制度中所規定的“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中的“債權”是否是指與所轉讓債權緊密相連的雙務合同中的對債權人而言的債權,還是另外單獨合同法律關係中的債權。如果限於前者,則很好理解,因為這符合《合同法》中典型的互負債務的抵銷;但如果屬於後者,毫不相關的單務合同關係是否也可以進行抵銷?《合同法》中並末明確説明這一點。但是,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3條所提出的抵銷情也包括對毫無聯繫的另一債權債務的抵銷情形,因為只要其符合債務人的債權是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條件,便可以進行抵銷。有人可能會問,這是否對讓與人不公平?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當讓與人在享受法律賦予的可以轉讓其債權的權利時,也必須承擔因此而帶來的義務。

債權讓與人將自己一部分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務人應如何進行抵銷?原則上,債務人可進行抵銷。對於可分離之債而言,如給付之債,債務人可以具體以量的形式來按部分或比例進行抵銷,但是如果不屬可分離之債,也就是説,此債的分離將會影響到實現合同的目的,則不能進行抵銷,因為這有悖於《合同法》中第5條關於公平原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