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撿到遺失物權利有哪些
一、拾得人撿到遺失物權利有哪些?
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向領取人主張返還。
2、報酬請求權,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承諾的報酬。
3、留置權。領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門為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承諾給拾得人的報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門可以行使留置權。
4、費用償還請求權或報酬請求權會因拾得人的惡意侵佔遺失物而喪失。
二、拾得人的義務是什麼?
1、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有報告義務,拾得人應在拾得遺失物後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門;保存部門指導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及時發佈招領通告。
2、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交存或被認領前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負賠償責任。
三、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麼處罰?
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佔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佔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佔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刑法》第270條明文規定,拾遺拒不交出者,應處以徒刑、拘役和罰金。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我國刑法設立了“侵佔罪”,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就構成侵佔罪,要受到刑事處罰。犯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生活當中經常會撿到遺失的物品,如果在遺失的物品中能發現丟失人的個人信息,那麼可以根據信息找到丟失人歸還物品,也可以交給警察來處理,但是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做法是萬萬不可取的,否則有可能會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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