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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撤銷權除斥期間起算時間如何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時廢止。

合同法撤銷權除斥期間起算時間如何規定?

生活中,不管是工作還是租售房屋等等,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合同。合同有助於明確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雙方發生矛盾和糾紛,合同是較有利的法律證據。那麼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撤銷權除斥期間起算時間如何規定的呢?

一、撤銷權除斥期間起算時間如何規定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區別: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後果,都屬於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例如,甲出賣財產給乙,甲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其主張價款的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乙可以拒絕給付,以繼續維持甲未行使其權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適用客體不同

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有的形成權根本無行使期間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權,通説認為其系形成權,共有人任何時候提出分割共有財產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於身份關係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期間性質不同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期間計算不同

因為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而請求權的範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徵,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説,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儘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採用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

條文表述不同

關於訴訟時效的立法,各國一般都在條文中表述“訴訟時效”的字樣,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雖然法律條文中無明確表述“除斥期間”的字樣,但這些條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銷權消滅”、“作為自願放棄權益”、“視為放棄”等字樣,可以理解為法律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由於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上述差異,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就顯得十分重要。

綜上所述,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間規定。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後,如果因為其中一方不能按照合同如期履行導致另一方利益受損,當事人可以使用撤銷權維護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