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撤銷權的時效規定和法律依據是什麼?
時效規定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説。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係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第一,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範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主張撤銷權時效是訴訟時效的觀點認為,撤銷權是請求權,即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不是形成權,債權人不可以自行撤銷合同,故撤銷權的時效應為訴訟時效。主張撤銷權是除斥期間的觀點認為,債務人、第三人有詐害行為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因此撤銷權時效,屬除斥期間。本條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和五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為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詐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五年。期間屆滿,當事人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申請撤銷。
綜上所訴,這個撤銷權就是因為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是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造成了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在債權人知道後可以起訴債務人,然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效是有規定的,本站為您總結了以上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我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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