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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認定離婚逃債?

一、法律上如何認定離婚逃債?

法律上如何認定離婚逃債?

法律上認定離婚逃債需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其中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夫妻離婚時,將雙方共同的財產無償轉移給一方,造成一方無法清償債務的,可以認定夫妻離婚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認定是怎樣的?

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的範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當代的社會,離婚的時候如果存在着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經常的話,那麼便是需要追究相關的責任的,所以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也是有明確規定,但是要對這樣的一種情況進行認定的話,是需要有充足的正確提交給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作出最終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