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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債務如何認定

離婚時產生的債務有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有可能是個人債務

離婚時債務如何認定

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如果僅是一方個人債務,那麼舉債方自行承擔。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有: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共同簽字那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非舉債一方在債務後追認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為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家庭日常開支、購置生活用品、購置房屋、修繕房屋等所負債務;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治病所負的債務。

如果認定為個人債務,那麼不需要雙方承擔,只要舉債方承擔債務即可。

一般屬於個人債務有: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