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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彩禮如何認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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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彩禮如何認定2022

一、法律彩禮如何認定

《婚姻法解釋(二)》雖然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情形,但對於彩禮範圍未明確規定,因此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處理。我們認為,除金錢外,實物也可納入彩禮的範圍。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關於彩禮返還標準,具體可以從以下四方面進行考慮:

一是對彩禮的性質進行區分,對於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婚等與按農村習俗給付彩禮要區別對待。對借訂立婚約索要財物、買賣婚姻或以訂婚為主,在騙取錢財後立即提出解除婚約的,該部分彩禮應當全部返還給當事人。

二是對財物屬性進行鑑別,對財物進行易耗和耐損鑑別,如金銀首飾、交通工具、家電等耐損的消費品,一般在考慮合理損耗後可以列為返還的財產範圍;而對於衣服、化粧品、煙、酒、食物等易耗的消費品,其已經消耗的可以不列為返還的財產範圍。

三是對財物的數額進行判斷。對於在婚約中約定的大筆財物,若有證據證明已經完成交付的,應當考慮予以返還。而對於男、女雙方帶有贈與性質的見面禮、平時交往互贈的禮物數額較小的,可以不考慮在返還的財產範圍內。

四是對給付後彩禮的用途進行查明。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法院審理時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掌握。

二、關於彩禮返還標準是什麼

審判實踐中,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基本可劃分為四種類型:

(1)未登記結婚也未同居生活;

(2)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記結婚:

(3)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生活;

(4)已登記結婚且已同居生活。

而《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了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依法律條文前、後款以及周延理解,可以認為法律僅規定了未登記結婚也未同居生活和已登記結婚但未同居生活兩種情形,而對其他兩種情形卻沒有囊括在內。同時司法解釋也沒有具體規定應當返還的比例以及返還比例所需考慮的因素,這給法院在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過程中帶來諸多不確定性的認定,也容易引起當事人矛盾的激化。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因素來考慮婚約財產彩禮的返還比例問題:

第一要區分當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第二要判斷雙方當事人過錯;

第三要衡量婚約財產數額大小;

第四要衡量雙方家庭經濟狀況。

結婚彩禮錢一般都選擇在訂婚的時候,雙方家長都在場的情況下,給女方父母。如果選擇不訂婚直接結的話,那隻要在結婚前,方便的時候給了就好了。至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標籤:法律 彩禮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