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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檢測借條的時間?

一、怎樣寫檢測借條的時間?

怎樣寫檢測借條的時間?

所謂文件形成時間的司法鑑定是指通過物理或化學的方法確定可疑文書的絕對或相對形成時間,從而確定該文書的真實性。文件形成時間是指文件的形式、內容等各個方面形成的時間範圍,包括文件字跡的書寫時間,文件打印與印刷時間,文件物質材料生產時間等的總稱。文件形成時間檢驗,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確定某一文件或文件中的某部分是什麼時間製成的;二是確定某一文件的一部分與原文或某幾個文件是否同時製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鑑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鑑定。

二、如何申請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鑑定,以及訴訟需要的會計、知識產權、建設工程、產品質量、海事、交通、電子數據等其他類鑑定。

委託人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應當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書,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司法鑑定材料。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司法鑑定委託書和鑑定材料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明確下列事項: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基本情況;委託鑑定的事項、用途和要求;鑑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情況;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目錄和數量以及檢材損耗的處理;鑑定的時限、費用及其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司法鑑定風險提示;爭議處理等。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兩名以上具有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司法鑑定完成後,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一般來説,確定借條書寫的時間就以借條上所留款的時間來進行確定。如果當事人認為該份借條不是自己書寫的,或者有篡改時間的話,那麼可以通過司法鑑定來確定該筆記是否是自己的,或者是是否被篡改過。但具體如果要進行檢測借條書寫的實際時間在技術上是有一定困難的。

標籤:檢測 時間 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