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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是什麼

我國,所謂的免責的債務承擔指的就是原來欠下債務的人把自己的債務轉移出去,由其他的第三人來代替自己,從而承擔全部的債務。免責的債務承擔主要分成兩種方式,第一種就是第三人和欠債的人,也就是債權人來簽訂相關的債務承擔協議;第二種就是第三人和借錢出去的人,也就是債務人來簽訂相關的債務承擔合同。那麼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的這些效力: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是什麼

1.首先第一點就是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之下,第三人要承擔原來欠債人所欠下的債務,並且要對債權人進行還款。

當實施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時候,也就是表明原來現在的人的債務可以轉移到其它的第三個人的身上,而其他的第三人在承擔原來欠債的人的債務之後,那麼原來欠債的人就可以脱離相關的欠債的關係,而承擔原來欠債人的債務的第三人就要對債權人進行還款。如果在實施免責的債務承擔之後,已經承擔了全部債務的第三人不進行還款,就會產生違約的責任,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實施免責的債務承擔之後,也可以是隻把欠債的其中一部分的債務轉給第三人,如果是使用這種方式的情況下,那麼第三人只需要對其中這一部分的債務進行負責,而剩下的那些沒有轉移的債務,則還是需要原來欠債的人來進行負責。在轉移債務的時候不可以私自轉移,此時一定要先得到原來債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對債務進行轉移,債務人就轉移債務可以催告債權人是否同意,催告的時間在法律上面受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相關的時間限制,那麼就當做是債權人默認同意。

2.第二點就是在實施免責的債務承擔之後,債務已經轉給了第三人,那麼原來欠債的人所擁有的抗辯權也會隨着債務的轉移而轉給第三人。

在一段債權債務的關係當中,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欠債的人是擁有抗辯權的。那麼在債務轉移之後,理所當然的,相關的抗辯權也會隨着轉移。因為第三人所承受的債務並非是自己造成的一個新的債務,而是轉移了原來欠債的人的債務,那麼根據欠債的統一性,相應的抗辯權也會隨之轉移到自己身上。

3.第三點就是在實施免責的債務承擔之後,第三人不僅僅要承擔原來欠債人所欠下的主要的債務,和原來的主要的債務相關的其他的從債務也是要負責的。

這一點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有具體的相關規定提到,在把原來的債務經過法律程序轉移出去之後,承擔了債務的第三人,也就是新的債務人不僅僅要承擔所轉移出去的主要的債務,還要承擔和主要的債務相關的其它的從債務。那麼所謂的從債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從債務其實主要講的就是和債務相關的利息費用,或者是因為違約而產生的違約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