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免責債務承擔與擔保移轉之間的關係
免責債務承擔簡單的來説就是指,債務的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其債務,而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來的債務人履行其債務。那麼,免責債務承擔與擔保轉移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在實踐中,免責債務承擔與擔保轉移之間的關係的相關內容。
一、免責債務承擔與保證的關係
在人的擔保中,即在主債之上存在保證關係,此時,主債權抑或主債務的移轉對保證關係是否移轉在法律規制上存有區別。在主債權轉讓時,保證債權無須徵得保證人同意而隨之移轉,保證人需對新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此在上文已有論述。而對於主債務轉讓的,保證債務並不當然轉移,非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上對主債權和主債務的轉讓對保證責任是否當然隨之轉移採不同規則,理由在於:在主債權轉讓的情況,僅是主債權人發生了變化,對債務人履約能力不發生影響,從而不會對保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而在主債務移轉的情況下,因履行債務的主體己發生變化,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對保證人利益的影響甚大,故法律設有債務移轉需徵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限制,避免保證人利益遭受不必要損害。
二、免責債務承擔與物的擔保的關係
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關係中,主債權、債務的移轉對擔保關係的影響與保證之間存在諸多相同之處,但也有相當的區別。
在主債權轉移的情況下,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債權也應隨之轉移,其理由與保證債權隨主債權移轉相同。而在主債務轉移時,物的擔保關係是否能不經擔保人同意發生移轉,因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
其一,在擔保物系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情況下,主債務的移轉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因為不同債務人的履約能力有差異,債務人的變更對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範圍均有直接影響,故未經擔保人同意的主債務轉讓,抵押人、質押人與保證人相同,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其二,在擔保物系債務人本人提供的情況下,不同國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制模式。一種模式是,不區分擔保物為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凡是未經擔保人同意的主債務轉移,擔保人均一律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例如,《德國民法典》第418條第l款規定,“為債權設定的擔保權和質權,因債務的承擔而消滅。為債權設定抵押權或者船舶抵押權的,與債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船舶抵押權相同。保證人或承擔債務的當時擔保標的的所有權人對此表示同意的,不適用上述規定。另一種模式是,對擔保物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予以區分,擔保物是第三人提供,主債務轉移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物是債務人提供的,主債務轉移即使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責任並不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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