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一方無力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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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償還一方婚前債務離婚怎麼分
婚後償還一方婚前債務在離婚時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內容進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皆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對於債權人來説,如何來證明債務人婚前所欠的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較困難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轉化的類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子,該房子共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生活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關係,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對於婚前個人債務婚後共同償還的情況如何處理,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可以參照“婚前購房,婚後還貸”情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許多夫妻可能是帶着個人的債務與對方結成了法律認可的夫妻,而且在婚後雙方對這份債務的償還並沒有任何的異議並且用共同的財產進行了還款,因為是基於雙方的個人意願而在離婚分割的時候不會作過多的區分考慮,就算是起訴解決也可能是按照夫妻原先對這部分債務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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