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債務一方債務需要另外一方償還嗎?
一、調解離婚債務非共同債務需要另外雙方償還嗎?
丈夫借的債務,離婚後妻子的房產法院是否有權利執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此債務是在婚內借的,則原則上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離婚後,妻子仍有償還的義務,所以法院有權執行妻子的房產。
2、如果該債務是丈夫在婚前或離婚後才借的,那應該屬於丈夫的債務,與妻子無關,妻子沒有償還義務,法院不能執行屬於妻子的房產。
二、共同債務的特徵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在我國共同債務和共同財產都是一樣的,都要經過雙方確認或者公正後才行,否則就算離婚時,一方的債務,另外一方是沒有義務和責任去償還的。針對共同債務的特徵,相關法律條例也是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其主體性的確認,來源和平等享有的權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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