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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力償債怎麼辦,怎樣處理無力還債的情況

一、債務人無力償債怎麼辦

債務人無力償債怎麼辦,怎樣處理無力還債的情況

(一)可以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分期支付債務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如果是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分期支付債務。

(二)債權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也就是説債務人不履行裁判,不還款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債務的範圍內,債務人有多少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三)如果是企業的話,要申請破產,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補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二、通知債務人停止清償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應當向債務人發出停止清償債務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經營所必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立即通知債務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償付的,在清算組成立之前應當經人民法院審理批准。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關於停止清償債務的通知後,仍然對部分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列行為者,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追回該項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 “通知債權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

企業破產中間會出現一段時間無人管理的混亂局面,這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後至清算組成立之前,儘管這段時間不長,但仍有可能出現“隱匿、私分、無償轉讓、非正常壓價出售產品、財產、或者對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也有可能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和放棄自己的債權等損害破產企業和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停止清償債務,既是對破產企業財產的一種保全措施,也不失一種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行為。

企業破產必須的生產經營仍需要維持。法律規定,這部分支出,企業沒有支配權,必須經人民法院批准才能清償,主要是指:

(一)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水、電、暖及電話費等;

(二)破產清算期間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清算組決定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合同所產生的直接費用;

(三)為保證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所必須的費用。

破產企業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清償債務的通知後,仍然對部分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企業法定代表人,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法律中規定的債務人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主體不同具體的處理方式也是不同的。其中如果是企業的話,則可以申請其破產。而要是自然人的話,則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分期支付債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瀘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