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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債全額履行後追償可以嗎?

個人合夥的對外民事責任,指全體合夥人就合夥債務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合夥企業對第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40條規定,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按份之債全額履行後追償可以嗎?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均對全部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合夥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夥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夥人也有清償的效力;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夥人享有追償權。

連帶責任人是當然享有追償權。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債。

二人以上的債權人按照確定份額分享權利的,即為按份債權;債務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份額分擔義務的,則為按份債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係因

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按份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連帶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債權債務關係的設立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連帶責任我們在合同當中設立保證人時的一種保證責任的範圍,責任是需要有部分連帶和全部連帶的,同時對於我國的連帶責任人,此時也是享有追償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