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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按份之債是什麼意思?

一、現在按份之債是什麼意思?

現在按份之債是什麼意思?

按份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債權或承擔債務的債。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各自就自己的債權份額享有請求權、受領權的,為按份債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各自就自己的債務份額承擔清償義務的,為按份債務。

連帶之債”的對稱。債的多數主體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債權或分擔債務的債。特徵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為2人以上;債的標的是可分的。債權人為2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為按份債權人。按份債權人只能就各自享有的一定份額請求或接受債務人的債務履行,無權請求債務人向其清償超出其享受的債權份額的債務,也無權未經委託就代其他債權人受償。債務人為2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為按份債務人。按份債務人只就各自應承擔的債務份額向債權人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對於其他債務人承擔的債務份額無履行責任。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的債務或各債權人的債權,各自獨立。

二、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的要件是什麼?

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於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於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債的標的為可分

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裏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係成立後,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於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數人合買一座房屋,按約定的比例各自支付價金;數人合夥經營一飯店,按約定的份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等。

綜上所述,按份之債的相關解釋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説明,且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

標籤:按份 之債